案例 | 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提出放弃投标,还能对中标候选人重新排序吗?
关键词
放弃投标;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
案例回放
某医疗机构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验室仪器项目政府采购。开标当日,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300万、400万、450万、480万。其中,A、B两家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经评审,得分排序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关于“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A、C供应商分别为第一、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令人意外的是,评审一结束,A供应商便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函,提出因报价失误主动放弃其投标。
对于如何处理这一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放弃投标,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顺延确认C供应商中标。代理机构认为,A供应商放弃投标不能影响后续采购程序,采购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A供应商中标。但评标委员会认为,A供应商放弃投标,应当重新推荐B、C供应商分别为第一、二中标候选供应商。
问题引出
1.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以下简称“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是否还能放弃投标(响应)?
2.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能否接受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放弃投标(响应)?
3.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放弃投标,还能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重新排序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截止时间后无法定依据供应商不得随意放弃投标(响应)。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了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可以主动放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情形,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除法定情形外,供应商均不得主动放弃。按照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投标有效期,而其他几种采购方式也参照确定相应的有效期。根据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及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属于要约,且理应明确其有效期不得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因此,依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之规定,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无法定依据不得主动放弃。
问题二:截止时间后无法定依据不可接受供应商主动放弃投标(响应)。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放弃的出发点不外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发生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约,另一种是主观故意为之左右采购结果。前者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范畴,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布之后依法提出再做处理;而后者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范畴,其目的是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改变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拒绝。本案中如果供应商A遇到了不可抗力,无法履约,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布后依法正当提出,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顺延或重新采购。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中“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之一。实践中,供应商容易误以为只要接受“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就可以放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只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主动放弃的一种惩罚,但并不意味着接受“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就可以主动放弃或接受供应商主动放弃。主动放弃不仅要受到“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惩罚,还有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如供应商不能通过主动放弃来免除其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放弃中标(成交)等潜在风险。
问题三: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放弃投标,不能再重新对原来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放弃投标,采购人只能有两个选择:一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二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因为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放弃中标意味着会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根据《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法规适用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合同法》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