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否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和业绩投标?
子公司是否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和业绩投标?
问:投标时,子公司可以用母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进行投标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即两者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特征的不同单位,在各自的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相应业务,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即使母公司、子公司之间存在管理或控股关系,也不得互用资质或业绩进行投标。
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可否将产品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资格条件?
问:对于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产品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资格条件。那么,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可否将产品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资格条件呢?
答:原则上不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产品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资格条件,其目的是为了扩大竞争,避免某些采购人通过产品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来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虽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此未做出相应规定,但法律原理是相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为了扩大竞争,依其法理也不应将产品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断货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有供应商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其他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曾出现过货物断供现象,致使采购人的正常工作进度受到严重影响。质疑书称该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其投标应被作无效投标处理。请问该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该供应商的不良履约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2025年3月28日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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