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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条件中投标人民事主体应怎样合法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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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案例·问题

 

 

投标资格条件中投标人民事主体应怎样合法合理设置?
 
A:解析回答

 

 

一、投标民事主体类型规定及登记材料

(一)投标民事主体类型规定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民事主体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个人仅适用于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

 

2、关于允许个人/自然人投标
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以外,其他类型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允许自然人主体投标的,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关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投标人”中的“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其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招标活动,不需要总公司的专项授权,但其参与投标活动、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最终归属于总公司,由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4、有强制性规定的民事主体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有强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比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改)》,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各类民事主体对应的登记材料证书

按照《民法典》及我国现行相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在依规登记成立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其中,企业法人(包括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领取的是“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法人组织领取的是“登记证书”,如《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二、如何合法合理设置投标人民事主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应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按招标项目类型分类建议如下:

(一)工程施工项目

可设置资格条件要求为: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类项目

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含分支机构,如保险服务、银行、金融服务等一般都是分公司投标),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1、不允许分支机构投标: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允许分支机构投标: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对于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出具总公司针对投标项目的授权,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科研类项目

1、不允许分支机构投标: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2、允许分支机构投标: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对于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出具总公司针对投标项目的授权,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投标资格条件中投标人民事主体,招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进行约定,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其余类型项目可由招标自由选择。

2025年4月23日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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